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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日期:2006-07-29 09:21:00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报名截止时间全省统一确定为4月15日,逾期不予补报。

  申请报名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其设立的报名站报名。考生报名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会考证(或学籍证明)和学历证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有关证件,缴纳报名考试费、信息采集费,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名。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报名时,应仔细阅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均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拒签者,不接受其报名。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也可凭身份证、会考证、户口簿和省辖市教育局出具的中学学籍证明在中学所在县(市、区)报名,接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必须与会考考籍库名单一致。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也可在以上证件齐全的前提下凭学生证、入学录取名册在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必须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同等学力者凭身份证、户口簿、同等学力证明(经省辖市招办审核)必须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

  凡属于政策性加分照顾的考生,报名时要提供照顾对象相对应的证书和文件的原件,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查、签字手续,谁签字、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张榜公示,省市两级招办在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录取时不得享受加分照顾。
   
  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我省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须持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我省招办同意借考的证明信,县(市、区)招办可以接受其报名,就地安排参加考试。考试后将答卷密封,以机要件及时寄往借考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公室。

  在河南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须持河南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定居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往年考生按志愿被录取后不报到)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和考场记录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5.县(市、区)招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招办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
  各省辖市招办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6.省招办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体检工作由县级教育招生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中心体检站,组织所辖县(市、区)考生统一体检。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中心体检站)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生填写并加盖体检医院(站)公章方可有效。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省辖市中心体检组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并负责处理体检中的疑难问题,保证体检工作质量。体检标准要向考生公布,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通知考生。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体检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体检不实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确定各科目分值。

  13.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省级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机密级事项;全国、省级统一考试及高等学校单独考试考后答卷、启用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4.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省招办接报后立即同时报省招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5.考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16.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含听力),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外语满分150分(其中笔试120分,听力3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         
  报考高等学校体育、艺术专业的考生,除考试文化科目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17.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我省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作为单独的一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等学校参考。非听力部分120分调整为150分,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19.除外语少数语种外,其他统考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统考答卷由省招办组织评阅,选择题部分答卷采用计算机评阅,非选择题部分组织评卷教师评阅。

  20.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到报名站领取本人的高考成绩证书。

  21.通知成绩之后,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县(市、区)招办登记申请成绩复核。接到考生申请后,由工作人员核查考生答卷,只复核有无漏评及合分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除分数复核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卷。复核结果由县(市、区)招办通知考生。考生复核分数缴纳手续费(每科5元),对复核出成绩有误的予以更正,并退还手续费。

  22.考生高考答卷由省辖市招办按国家秘密级材料保存至今年年底,保管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分析、复印和损坏答卷。保管期满可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毁。

六、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编制招生章程,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24.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省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凡招生章程中无学费标准或学费标准待定的,我省不予公布招生计划和安排招生。

  25.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我省招办。省招办负责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并在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www.heao.com.cn)向社会公布。

七、填报志愿
 
  26.考生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全国统考之后、通知成绩之前,填报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录取学校的志愿。第二次在本科二批录取之后,填报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高职高专二批(含成人高校、电大普通专科班)学校志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的学校,省招办按批次向社会公布学校计划余额,重新征求考生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填报。征求志愿安排在当批录取后期进行。

  27.考生填报志愿应依据省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含录取期间公布的学校计划余额),认真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准确填写志愿表(卡)。考生志愿表(卡)须按规定时间上交县(市、区)招办,逾期不再受理。
  各级招办和中学要认真指导考生填报志愿,但不得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28.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学校志愿时,对于体育、艺术、军事、公安学校、司法学校公安类专业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普通学校,只能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否则该批志愿无效。

  29.考生每批可按顺序填报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其中第一志愿可以填报1个学校、5个专业;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以填报1-4个平行学校,每个学校可以填报两个专业。以上志愿均须填写是否同意调剂专业或系(科),不填视为不同意调剂。
  民族预科班志愿填报在每批单独设定的位置,少数民族考生可填报1所招收民族预科班的学校志愿。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必须填报在每批第一志愿中。
  以上各批次志愿均不设学校调剂志愿。
  对生源不足的学校重新征求志愿时,考生可以填报1-4个平行学校,每个学校可以填报两个专业。征求志愿设是否同意调剂栏,考生应填写是否同意调剂学校,不填视为不同意调剂。

  30.考生填写的志愿卡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组织验收,输入计算机。打印出的志愿表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签字,逾期不签者志愿无效。考生志愿经确认签字后不得变动,录取时不得放弃志愿。
  考生确认后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按作弊处理。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取消被改动志愿考生的录取资格。

  31.考生填报志愿要兼顾个人意愿和国家需要,还要根据学校收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慎重选报。

八、录取
 
    3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招办要保证相互联络通讯的畅通。

  33.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高专一批和高职高专二批。体育和艺术类本科专业、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规定的司法类专业,以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航海类学院的航海类专业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参加提前录取;“211工程”建设项目高校和经省批准高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三批录取;其他学校的本科专业参加本科二批录取;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科二批同时间录取,兼报普通类者,优先录取体育、艺术类,后录取兼报的普通类;本科院校专科班和高等专科学校参加高职高专一批录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学校设置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校高职高专专业、成人高校及电大普通专科班参加高职高专二批录取。学校如有特殊要求希望调整录取批次,应书面报省招办,经研究后确定录取批次。

  34.定向就业招生随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同时录取。

  35.民族预科班招生随学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学校如果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36.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外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本省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学校有降低调档比例要求的,应在当批录取开始之前书面向省招办提出,届时没有提出调档要求的,即按规定的比例投档。
  除第一志愿批量投档外, 补充投档和其他志愿投档均按学校计划余额1:1投放档案。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投档比例内完成招生计划。

  37.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8.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学校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我省规定为准。

  39.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依高分到低分顺序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40.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1.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42.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要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学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有关要求,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依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投档。省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而随意放宽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43.对各批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44.对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之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公开征求志愿。如果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招办根据学校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再研究决定降分征求志愿,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所有征求志愿均按计划余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45.下列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辖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表彰者(须具备表彰证书和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和秩序册)的考生。
  (7)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6.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照顾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47.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学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档录取。

  48.以上加分规定不累积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

  49.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统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省招办在网上核准高等学校拟录取考生后,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招办和高等学校须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可登陆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www.heao.com.cn),或拨打全省招生服务热线电话(9601166),或按市、县招办、高等学校公布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公布录取结果的本级或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52.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报名表、体检表、志愿表),由县(市、区)招办统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招办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学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办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各级招办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招办核准录取的考生、学校提供档案。档案保存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办将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毕业中学,高考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体检表(卡)等有关表格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4.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2002]85 号),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录取新生属农业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籍部门要求的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外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学校所在省不要求迁户口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比照本省学校的办法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本校核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传报省招办。

  省招办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本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6.经教育部批准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25日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单招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材料。省招办须在8月25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我省所有考生的招生录取数据。

  57.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再组织补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办同意,可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重新征求志愿,按照原定录取规则,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58.由于网络传输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妥善解决,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新生入学复查
 
  59.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应认真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60.学校复查后,对入学复查清退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退回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

十、招生经费

  61.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2.考生报名时应按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务费,按豫财办综[2005]9号文件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等学校按豫财办综〔2005〕50号文件规定缴纳网上录取费。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3.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或在考试中不履行职责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执行。
   
  6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

  66.对严重违规招生的招生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则

  67.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学校、公安学校、艺术学校(专业)、体育学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招收优秀专科应届毕业生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8.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